在家庭破裂型
离婚诉讼案件中,若是孩子已经年满八岁,那么我们将不得不尊重并考虑他们的个人意愿。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教育事业的广泛覆盖以及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超过8周岁的儿童往往有能力去理解家长们在于其之间的亲密程度和疏离程度。
尤其是在父母决定
离婚以后,他们已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历和理解,判断出到底跟哪一位家长一起生活会获得更多的亲人关怀,同时也能享受到更为平稳的生活环境以及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
因此,他们的看法和观点作为重要依据,应该被给予足够的考虑和尊重。
除此之外,在法律层面之上,我们应当明白,尊重
未成年人的自主选择,使他们在关乎自身利益的重大事情上具备开口讲话的权力,这无疑是当前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进步之一。
然而需注意的是,尽管孩子的个人意愿很重要,但这并不足以构成所有评估条件,我们在做出最终决定时还需要充分考量其他相关的因素和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