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第三方的债权时,您只需向法院提交申请便可顺利进行。若
被执行人虽无法偿还当前之
债务,然其对于除本次所涉及的债权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持有的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应
司法机关或
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可向该第三方发送履行期内的债务通知。如此以来,法院即有权直接向第三方
追讨欠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能
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
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