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令明确规定,当
劳动关系的双方依照法律程序强制解除或者自觉
终止劳动合同时,雇主有责任在
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或终止的当日,即刻向员工支付所有未结算
工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在按照公司内部既定政策设定的
工资发放时间框架之内进行工资的结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