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无疑是一种独特且独特的司法诉讼形式,具有诸多鲜明的特征。
首要的一点是,就
起诉而言,即便是单独提出
赔偿诉讼的案例中,
当事人必须以正义的行政赔偿义务机构预先处理为必要条件;
然而若是将赔偿请求包含在其他诉讼案由内一并诉请,那么首先必须要有
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的行为被认定
违法作为赔偿的先决条件。
第二,从诉讼主体上看,赔偿诉讼的被告方始终是行使公共权力的
行政机关,这体现了一种被称为“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首要原则。
第三,从具体的审判形式来看,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明显的区别,赔偿问题在赔偿诉讼中,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第四,从
证据规则的角度分析,赔偿诉讼并不完全遵循传统的“被告负
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借鉴了
民事诉讼的规定,转而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
诉讼请求及相关主张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诉讼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但若《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的(如送达等环节)内容,也可以依据
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运用。《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