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存在涉嫌
故意伤害这一犯罪行为,并且其所达到的严重程度满足
逮捕条件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实施
逮捕的决定。
(一)在未来极有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二)对于国家安全、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潜在威胁;
(三)具有销毁、伪造
证据,破坏
证人证言或串通供词的行为嫌疑;
(四)存在报复被害人、举报者或控告人的明显意图;
(五)表现出自杀或逃脱的倾向性态度。《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