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伙人侵吞合伙资金是否构成侵占
犯罪的问题,这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细致的具体分析研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侵占罪是指
行为人将其受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同时还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的行为。若在这样的情况下,合伙人利用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职务便利,将该企业的资金
非法占有并拒不归还,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