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鉴于爷爷奶奶并未取得
抚养权,而父母则被认为是孩子的直接
监护人;同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有权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来共同承担对孩子的
抚养责任。然而,这样的
监护职责仅存在于特定的情境之中,并且需要在具备经济实力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良好财务状况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其子女已不幸离世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尽到
赡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负有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照顾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