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领了失业救济基金的人士而言,一经成功找到新的劳动机会之后,将无法继续享有相应的失业保障福利待遇。
然而,假如这位当事人在重新被雇佣之后,又再度面临失业局面的话,其所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用的期间将会从新开始计算,同时,他/她能够领取到的失业救助金的期限也会与之前那段未能及时领取的失业救助金期限进行累计相加。但是,这一累积的额度最高上限不得超出二十四个月。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