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证据不足导致无法予以
批准逮捕案件之处置措施,详述如下:
1.若因证据不足而未能获得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结论,则相关部门应对此进行详细解释,同时如确有必要,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
补充侦查,或由检察院自行展开调查工作;
2.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其期限通常设定在一个月之内,并且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3.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提起公诉的条件,则应依法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