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其设立的初衷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受到侦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得以迅速接收到相应的
诉讼程序,同时避免他们借机逃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取保候审的执行者而言,他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主要取决于实际状况。若能严格遵循相关规范要求,准时出席各类听证会并无躲避审查或审判之行为,那么这一刑事司法制度本身便不会对其构成威胁。
然而,若违规触犯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则有可能导致其再次被捕,甚至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