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阻止他人进行重大
犯罪活动;
其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核实;
再次,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此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行为也可以视为显著
立功;
最后,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或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同样可以视为显著立功。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