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了两个层面,分别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以及社会道德风气。
2、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主要表现为向公众提供赌博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提供赌博所需的资金来源,以及设立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等行为的总和,通常被我们称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
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通过网络开设赌博网站,并担任赌博网站
代理人,接受他人投注的网络赌博行为也应纳入本罪的范畴。
3、在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4、在主观方面,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实施相应的行为,并且其行为的动机往往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非仅仅为了寻求休闲娱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只是其中一种常见的情形而已。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
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