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被保险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本车乘员及投保人之外的无辜受害者人身伤亡或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基准,对
受害人进行
赔偿。
然而,若
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损失系因受害人
故意行为所致,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
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