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身患肝硬化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言,在特殊情形之下是有权利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
然而,能否获得批准,其关键在于其健康情况是否已严重至无法正常维持日常生活和有效参与法律程序。倘若犯罪嫌疑人身患的肝硬化病情较为严重,如伴随明显的腹水或其他严重并发症等,以至于生活无法自理,但并未对
诉讼活动产生实质性阻碍,同时能确保随时听从
传唤,那么他便有可能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除此之外,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健康状况并不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亦或是对社会
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并且不会干扰案件的审理与执行过程,那么他们同样具备
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