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车在尚未取得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已到期的情况下所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
2.车辆未能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年度检验,或者在年检过程中未能顺利通过而引发的
意外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3.车辆在维修保养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4.不慎碰撞到家庭成员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5.在收费停车场内车辆遗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自愿放弃对第三方责任方的追偿权利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7.驾驶员在驾驶证遗失、损坏或更换期间驾驶机动车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8.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未向保险公司报案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9.在缴纳保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10.车辆新增设备遭受损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11.车灯或倒车镜单一部位受损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12.在深水区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损坏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13.车辆上的物品撞击其他物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14.未经保险公司定损确认便自行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15.车辆零部件被
盗窃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
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