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是如何确定的呢?原告可以
起诉肇事司机、车辆的所属公司以及为车辆投保的相关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相应的
赔偿,而对于超出该范围的部分,则可向相关的
挂靠公司或司机发起索赔。若多辆
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受害者遭受损害,且损失超过了各机动车所购买的
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那么各家保险公司将根据自身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损失尚未超出各
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
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人
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另外,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受害者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也应当给予支持。同样地,当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受害者遭受损害之时,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如当事人请求先行让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话,人民法院亦应当给予支持。
最后,保险公司在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外,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
侵权人行使
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也应当给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3)》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
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