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考虑的便是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问题。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社会大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益,其核心要求便在于义务人须切实履行自身职责,采取必要的行动措施,以防止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不法侵犯。此类义务的详细内容可能源自法律明确条款的规定,亦或是源于
劳务合同中的约定,甚至有可能由诚实守信相关原则所推断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者范围广泛且覆盖了各类行业与各类主体,因此各个义务人所应承担的针对特定保护对象的安全保障义务各异,这导致在法律条文中难以明确规定其细节内容。面对实践中关于如何明确义务人所应负担之具体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判定义务人为确保安全是否已全面尽责的困惑,我们可借鉴参照义务人所属行业的常见情形,对比分析所在地区具体环境条件,以及所组织活动的规模大小等诸多因素,从
侵权行为的本质特性及其危害程度、义务人的防范与应对能力,以及事故发生前的预防措施和事后的阻止状态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度解析,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