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兼职员工之间的
雇佣关系是无需进行
赔偿的;对于
非全日制用工情形,双方
当事人均有权利在任何时间无条件地通知彼此结束该段用工关系。如果用工关系有终止,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上的
补偿金。
2.在定义非全日制用工的薪资计算方式时,小时计酬标准必须大于或等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定最低小时
工资标准。
3.参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有权同时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但需注意的是,后
续签定的
劳动合同条款不能对先前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产生任何负面影响或干扰其正常履行。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