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保险
合同有效期限内,若保险标的物所面临的危险程度显著加剧,被保险方须严格按约向保险人提交通知,保险方可依约决定是否提高保费或解约。若
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在因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显著加剧而引发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将不予承担
赔偿保险金之责。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