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与
盗窃之间的区别在于其定义的差异性。偷窃,亦称小偷小摸,是指个体或者组织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
公共利益原则,同时也是在
触犯法律法规,特别是在
刑法领域中的偷窃行为,更是被明确规定为
刑事犯罪行为。
然而,一般的偷窃行为,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被认定为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如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以及
扒窃等方式,
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盗窃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
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