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告失踪的
公告期限问题,应依照法律
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立法规定,宣告失踪乃是经由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特定的人
民法院对下落不明达一定时限的人员依法宣示其为失踪者之一种制度安排。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某位自然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那么与该自然人存在利益关联的各方人士均可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将该自然人为失踪者。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长应从其失去音信之日开始进行计算。若在战争期间发生下落不明的情况,则下落不明的时长应自战争结束之日或相关机关确认的下落不明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