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搜索行动仅允许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的专责侦查人员进行;
2.在进行搜索期间,必须向受检对象出示《搜查证》,若未能如此操作,则受检对象有权拒绝对其进行任何搜索行为。在公安机关中,搜查证的发放权应掌握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最高负责人手中;
3.针对特殊紧急状况,侦查人员在执行
逮捕或
拘留任务时,即使未持有搜查证亦可进行搜索检查。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