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九十五条明确指出:当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已以
逮捕之名受到司法监管之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于其是否仍有必要继续被
羁押进行审慎评估和审查。若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需继续羁押,则应向相关部门提出释放或
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相关部门也必须在收到建议之日起的十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倘若
刑事拘留缺乏充分的
证据支持,并且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后认定其不再具备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那么
被拘留者便应该在十日之内获得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适当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