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电动自行车与
机动车辆的撞击事件中,若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无过失行为,则应由机动车辆方面负责承担
赔偿责任;但若存在相关
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存在过失情况,则需依据其过失的严重性适度减轻机动车辆方面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辆本身并无任何过失行为,则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总损失的百分之十。若
交通事故的损失系因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故意碰撞
机动车所致,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