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幼儿在被栓系之狗恶意攻击时,通常会要求拥有此犬只者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然而,如若能够确凿证明,该儿童为事故发生系因其故意或重大失误所致,这便意味着此儿童本身负有过失责任,此时,可考虑适当减轻或消除犬主的责任保障。请注意,倘若犬主所饲养的乃是违规烈性犬种,无论其自身有无过错,都应该肩负起对他
人损害的承担责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