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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执行规范,通常是根据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案件实际状况以及相应的法律条款来进行裁量和判定的。对于取保候审这一决定,其权力主要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手中,而具体的执行任务则往往由各级执行机关来承担,例如,收取相应的
保证金、指派保
证人等等。倘若您希望了解更为详细的执行规定,欢迎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或者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