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与期限,一般的原则为自
被拘留人实际被
羁押的当天便可开始计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
法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决定对
当事人进行
拘留时,需明确其拘留的精确期限,并须自拘留决定作出的次日即刻起开始计算该期限。举个例子来说,假如公安部门于某个指定日期的傍晚5点,正式做出了对
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决定,那么该人的
拘留期限就应该是从次日凌晨0时开始算起,除非依据相关法规另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