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规定且合理范畴内的顺风车行为,通常情况下,各大保险公司都会给予相应的赔付款项。原因在于,顺风车作为一种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价值的出行方式,以及能有效节约社会资源的共享经济形态,本身并非以追求商业利润为主要宗旨,而是作为一种
非营利性质的活动存在。因此,针对顺风车上所可能产生的
交通事故,各大保险公司也理应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