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案件正式
立案之后,其所需的调查期限不得超越两个自然月之久。对于
经侦大队的办案时限,有明文规定,须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若
犯罪嫌疑人被
批准逮捕之后,实施侦查工作的
羁押期限也不得超过两个月。
然而,针对案情复杂且难以在期限内结案的状况,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经过高度授权,予以适当延长期限一个月作为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