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单独
赔偿申请必须满足以下三项核心要件:
首先,必须向依法享有并行使
国家赔偿权力的法定机关提出;
其次,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该决定具有行政终局处理之特性,并且经过司法程序判定其存在
违法现象,
赔偿义务机关应负起
赔偿责任而未能履行,或者
逾期仍未作出相应补偿,甚至对于赔付金额持有质疑观点之时,赔偿申请人有权直接启动
诉讼程序进行
申诉;
最后,如果已由法院明确认定部分
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情况,且在违法
判决生效之后,
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
行政赔偿方面的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
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