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员工而言,若因身体不适而申请调休三个月,是无需担心会遭到解雇的。在此情况下,如果非因其所患
职业病或遭受
工伤所导致的病痛,在
公司规定的
医疗期结束之后仍旧无法投入工作岗位的话,企业则有权与其商议并解除双方的
劳动合同。但是,倘若员工在患病期间或者在遭受非因公负伤的情形之下,在医疗期结束后仍然难以胜任原先职位,或者无法承担由用人单位重新为之安排的新任务时,用人单位依然拥有法定权利解除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只不过须在事前30天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或者在支付其一个月薪资之外,方可实施此决定。对于经济补偿,将按照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为准,每满一年即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数额的
补偿金给劳动者;若超过六个月而未满一年的,则依照整年计;不足六个月者,则视为半年计算,同样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
赔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