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科技实力等诸多因素,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性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那些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相应的省级政府有权自行制定地方性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然而,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有所规定的项目方面,地方政府则只能够推出严格高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