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洗黑钱的
刑事案件中,作为嫌疑人
被拘留的时长通常为14个工作日;在此基础上,经过检察院批准同意后,还将有额外的7天时间供警方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而警方会在此期间内决定是否向上级部门
递交申请,要求对
犯罪嫌疑人实行
逮捕。
此外,如果涉及到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重大洗黑钱嫌疑情况,
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最多达37个工作日。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