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五种特殊情况可视为构成拒绝
执行判决、
裁定罪的具体表现:
1.
被执行人刻意隐匿、转移、故意毁损其所有的财产,或无偿地转让其财产,或以极为明显和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财产转让,从而使判决、裁定因无法得到执行而受牵连;
2.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有意识地藏匿、转移、故意损毁已经向人
民法院提交做
担保的财产,进而使判决、裁定同样陷入无法履行的困境;
3.对于在接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
执行通知书之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从而直接导致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
4.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
国家公职人员互相勾结,利用国家公职人员手握职权之便,恶意妨碍执行,进一步使判决、裁定失去了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及5.其他具备执行能力但却对此加以拒绝,且
情节严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
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