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表见代理,乃是指某人虽然未获正式授权成为
代理人,然而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却足以使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方认为该人已获得了合法的
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代理人事实上并未获得相应权限,但其行为在外在特征上具备代理关系的某些成分,这些成分足以使旁观者无法判定他/她实际上并不具备代理权。由于表见代理事件中的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从客观角度看使得第三方信以为真地认为其拥有代理权,同时,第三方也有充足的合理依据来认定
行为人确实持有代理权,因此,他们有权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有效性。比如,如果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协议,但仍然没有发表明确否定的声明,那么,第三人就有充分的理由确信代理人已经获得了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