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停工休假补偿事宜,具体规范如下所示:首先是失业
经济补偿部分,此项补偿将依照工人在
倒闭工厂的实际工作时间而定,如若工作期满12个月,即需给予其对应月份的
工资乘以一个月的数额作为
补偿金。其次,对于那些在该工厂工作满半年但未达到12个月的员工而言,将会以工作12个月为标准予以计算;至于工作未满半年者,公司需向他们支付半个
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若工厂工人的工资普遍高于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则应参照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之数进行补偿。另外,如果被征收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则需一次性支付其停产与停业损失补偿费用。这包括对营业用房所发射出的实际营业房屋面积进行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偿;对生产、办公以及仓储用房产生的实际使用面积也会给予每平方米70元的补偿。最后,在选择
产权调换的情况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将根据
房屋征收前的效益状况、停产停业期间等多重因素综合确定。若在监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已为被征收人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的话,便无需再支付任何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非因
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