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劳动
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之际,只需耐心等待其下一步通知即可。当涉事方向该机构呈上
仲裁申请书时,如果劳动
仲裁委员会确认该申请符合受理标准,便可正式接手相关
劳动纠纷案件,并依法向各方
当事人发出通知;反之,如若认定并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以
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予以婉拒。在后者情况下,申请人有权询问拒绝理由,但仲裁委员会有义务解释具体原因。自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依法律规定需在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关当事人具体的仲裁开庭日期和地点信息。收到此类书面通知的当事人,应当按照预定时间准时参加庭审活动。
最后,整个庭审过程结束之后,将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据,依据法律
法规做出公平无误的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
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