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所规定事项为: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根据国家对于水环境质量的要求以及现有的经济、科技水平来制定全国性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对于国家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所遗漏的项目,各省级政府有权自行制定地区性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对于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地方政府只需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则可。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