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医疗过失且该过失与所造成的损害并无直接关联性的
赔偿问题上:
1.
误工费的具体金额将依照受害者的误工期以及其收入情况予以评定;关于误工期的认定,需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开具相应证明文件。若受害者因伤致残而需要持续休养,则误工期可延长至残疾鉴定之日前一日;对于有固定
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误工费将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
2.
护理费的数额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来确定;若护理人员有收入,则护理费将按照误工费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3.
交通费的计算将基于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所实际产生的费用;交通费用需以正式发票作为依据,相关凭证需满足医疗地点、时间、人数以及次数等方面的要求。
4.住院伙食补贴的数额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受害者的残疾程度,并参考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