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特殊
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若有一位或多位
合伙人由于
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引发了合伙企业的
债务,那么他们将被要求承担
无限责任或
无限连带责任。其余合伙人仅需根据其在合伙企业中所拥有的财产份额来承担相应责任即可。
然而,如果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时并未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了合伙企业的债务及其他相关问题,那么则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那些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由于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引发
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来说,当合伙企业的财产已经对外承担了责任之后,该合伙人还需要依照
合伙协议中的规定,对给合伙企业带来的损失进行
赔偿。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同时为员工购买职业保险。
《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