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现行法律
法规之明确规定,若出卖方未能成功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并与买方
当事人签署相应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等行为应被视为无效。然而,若在买方提
起诉讼之前,出卖方能够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等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可被认定为有效。换言之,若在法院审判期间出卖方成功获取到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判决结果将可能发生改变,即由原先的无效转变为有效。
对于买方而言,如果其明知出卖方尚未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仍然与其签署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这一行为可被视为双方就
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了共识,从而使得该份合同得以成立。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效条件,因此该份合同目前仍处于
未生效状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
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