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员工在履行其日常职责以及接受公司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工作任务时,在突发事件中进行那些尽管尚未经公司行政部门明确授权但对公司有益的工作,或者是在实施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过程中受到了伤害的情形,都被视为
工伤。
然而,当员工在
上下班途中因
意外事故而受伤,并且并非是在公司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的,那么这通常并不符合
工伤认定的标准,因此,员工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受伤后果。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