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曾遭受过拘禁,那么在法庭正式开庭之前,您都有权利去重新陈述事实,即所谓的“
翻供”。只要您所更改的内容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说服力,那么便能得到认可和采纳。举例来说,假如您曾因为想要逃避责任或出于某种原因而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供述,那么如今您决定改变这一点,并向公众展示事件的真相,这样的行为是完全合法并且可行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您所提供的新证词必须真实可靠,同时也需符合逻辑推理,能够经受住他人的质疑和审查。否则,他人可能会对您后期的供述产生怀疑甚至不予采信。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