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诉讼事务,可以委托特定的
诉讼代理人,发起群体性诉讼活动;
其次,关于
行政诉讼方面,这是指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觉察到自身所享有的国家
行政权力的行使机构与组织及其相应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可能侵扰到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方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广泛参与下,针对被控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展开精确的审查,并最终通过审判来解决实际存在的行政争议问题的制度。
这种制度不仅极大地保护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权威,引领了依法行政的道路,还确保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就
集体诉讼而言,这类现象往往出现在,大部分成员之间因为共同利益而团结在一起,然而由于人数过多导致无法全部亲自参与
诉讼程序,因此只能由少数代表代为上庭,代表所有的利益进行维权或接受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
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
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