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遵循“先注册登记者胜出”的原则是无可争议的。对于一房多售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首先,应遵循“以登记为依据”的原则。当面临两个有效
房产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若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
过户登记手续,则根据
物权优于
债务的原则,该方有权确认并获得
房屋所有权;
其次,“依法鉴定合同之先后次序”亦是一个重要标准。若两份
购房合同都没有进行正式的登记,而且交易的房产也还没有实际交付给相应的买方,那么,应当依照双方
签署合同时的顺序来判定哪一份合同具有更高的生效效力,亦即在先签署的那份合同具有优先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