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付定金钱额确立之际,若双方已经明确规定了签署正式合同的最后期限,那么,您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约定之期进行合同签署职责的履行。若期限已过,而开发商仍然未能如约完成合同签署工作,您便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合理提出解约申请,让开发商对
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向您支付双倍金额的
定金,同时返还之前支付的首次付款。在此基础上,您也有权选择采取法律手段,将此问题诉诸于法院,以期获得法院的
强制执行,使开发商早日同您达成正式合同签署。反之,如果交定金钱额之初没有明确的合同签署时限,您同样享有主张与开发商
签订合同的权力。然而,为了确保签约过程顺利开展,您应该预留适当的时间段给予开发商整理相关文件及材料的时间。当规定的准备时间到期,若开发商仍然无法完成合同签署工作,您可依法行使要求解约的权利,得到开发商双倍退还定金以及返还首付款的保障。当然,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介入也是一种可行且有效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