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持续建设未能交工或烂尾的情况下,业主对于尚未完成的房贷依旧需要正常还款,而非擅自停止偿还。倘若强行中断款项支付,无疑将导致
债务违约行为的发生。针对存在类似困扰的业主来说,他们有权向所贷款项对应的银行提出暂停还款的申请,或者直接向相关司法机构提
起诉讼,通过法律渠道解除
购房合同以及
房屋抵押担保贷款条款。在这方面,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6706条”对此类现象进行探讨,明确指出了“
借款人如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应该根据约定的内容或者是参照现行的国家贷款条例,支付相应的
逾期利率作为补偿。”同样地,《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详细的阐述:若商品住房
销售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注销、取消,导致商品住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初始目的与目的难以实现,那么此时借贷双方都可申请取消商品住房担保贷款合同,这个申请应该得到应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