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交易
合同纠纷的司法
管辖权问题,其归属于该物业所在地区域的民事法院。在法律框架内,双方法律主体有权通过书面协议,来选定他们认为最有利于
纠纷解决的法院
管辖机构,这些可能包括争议被告的居所地、交易合同的实际履行地、
签署合同时的所在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争议标的物所处的地方等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必须符合法院权限的划分及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
法规,不容许违反这两个原则。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第34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将由各类指定的人
民法院专属管辖:
(1)对于涉及房地
产权益的
纠纷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诉讼,按照该原则,应当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担当;
(3)此外,
遗产继承纠纷诉讼也应由被
继承人死亡之时所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