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已签署的
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慎重对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买卖双方而言,一旦订立了
购房合同,应当尽力维系,防止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毁约现象,从而避免可能带来的经济挥霍和不必要的
财产损失。
其次,若是由于某些
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迫不得已的原由不得不选择毁约,务必要与对方进行友好磋商,以便争取其理解并取得他们的谅解,当然,您也须按照当初订立的合约条款来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再次,在正式签署书面
解除合同协议之时,必须对该协议的失效日期、所涉合同的详细名称、编号及其需予解除的各个具体部分等事项作出明确定义,经过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方能奏效。
接着,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因外出旅居等个人原因,无法亲自抵达签署现场,在得到另一方充分认可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向其出具书面
授权委托书,
委派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然而,在此过程中,仍然需特别叮嘱对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去核实委托书的真实性,以免遭受
欺诈而蒙受
经济损失。
最后,如果双方在协商解决毁约及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等相关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且已有口头约定,那么,为确保自身权益得以保障,建议采取适当措施,例如保存录音文件、传真件等关键
证据,以免日后若
发生纠纷,能够借助这些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遭侵犯。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
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
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
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