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归属问题,
行政案件无疑是其最为准确的界定。
然而,针对此类问题的具体处置方法需要视实际情境而定。
就此而言,当您对有关的
拆迁补偿决定持有异议之时,您可以采取提起
行政复议或进行
行政诉讼的策略来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当涉及到补偿协议的签署与执行方面时,一旦有一方未能切实履行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便有权提起
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请注意,依据规定,对于征收土地,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对应的权限则交给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他们将负责公告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在此,我们要特别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之前,需要首先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而且,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也应该在30天之内得到通知并征求意见。
为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公告形式必不可少。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